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關於印發〈2007年上半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發[2007]121號),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我市決定組織部分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對象:面向普通高、中等院校2007年應屆畢業生(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區報考)和社會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畢業(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學歷可放寬到高中)以上人員公開招考。國有單位就業的在職人員報考須征得工作單位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非廣東生源(戶籍)報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國外留學歸來人員報考公務員,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並有我駐外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且符合職位條件要求。
招考對象分為『應屆畢業生』、『往屆畢業生』和『社會人員』三種。『應屆畢業生』是指2007年畢業的普通高、中等院校畢業生(不含暫緩就業畢業生);『往屆畢業生』是指普通高、中等院校已經畢業的畢業生(含已就業和暫緩就業畢業生);『社會人員』是指已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人員(含往屆畢業生,但不含應屆畢業生)。港澳學習、國外留學歸來人員報考公務員,報名時畢業不超過1年的視為應屆畢業生,超過1年的視為往屆畢業生。參加服務西部計劃的大學生志願者,服務期滿考核合格1年內報考公務員,不受招考對象類別限制。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體健康,年齡為18至35周歲(1971年7月1日至1989年6月30日期間出生)。報考人民警察職位須具備規定的身體條件和年齡要求。年齡以7月1日劃線計算;
4、具備招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其中,『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2007年9月1日前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級城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參加服務西部計劃和欠發達地區計劃的大學生志願者,參加『三支一扶』的高校畢業生以及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也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檢察院招考職位以省委組織部、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公布的招考簡章為准,各級公安機關招考職位以省人事廳、省公安廳聯合公布的職位為准。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2005年以來在招考公務員過程中被公務員主管機關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現役軍人、未滿服務期或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以及在讀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不得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