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問題,寒暑假更為突出
據筆者在附近工廠收集的資料以及一些在工廠工作的朋友說,每逢寒、暑假,工廠裡的童工就會多起來,雖然政府部門規定不准僱傭不滿16周歲的工人以及不能請寒、暑假工,但當學生長假到來的時候,很多工廠都能看到學生工作的影子。有些工廠因為缺人手,還標出聘請寒、暑假工的招聘啟示。而很多放長假的學生在假期都會選擇去打工,除了可以積累一些社會實踐經驗以外,還可以賺點生活費,特別是一些家庭比較困難的學生,在學校放長假時,一般都會外出工作來幫補家用。
筆者在寒假實踐的工廠裡也向有關人員了解過,據他們說,在長假到來的時候,特別是每年春節前,因為有很多工人都要回家過年,但一般在春節前訂單都比較多,而請人又相對困難,導致工廠人手嚴重不足,特別是那種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很多都是需要人手來完成。由於一些加工的過程比較簡單,例如一些制衣行業、成品加工行業等,他們為了能完成生產,都會考慮用一些學生來幫忙,填補春節前人手不足的困境。但也不能否認,一些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特意去聘請一些童工,由於童工的工資較為廉價,同時童工的自我權益保護的意識也比較差,一些無良的企業主就鑽這樣的空子來謀取更多的利潤。
童工問題,誰的錯?是政府的錯?
對於童工問題為何屢禁不止,很多人都說是政府監管不力,在法律和管理中存在著很多漏洞,致使一些企業為了謀取利益而鋌而走險。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含個體經濟組織)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旦發現使用童工,司法或行政管理機關一律給予嚴肅查處。但現實卻把這些規定無情地撕碎,在我國,非法使用童工現象一直以痼疾姿態存在。
一些政府部門的負責人也曾經對於這種現象發表過一些言論,政府部門也不是沒有做事,只是在每次去檢查的時候,總是撲空的比較多,一些僱傭童工的企業主在檢查部門來之前就把所有的童工都轉移到另外一個地方,讓檢查人員陷入尷尬之地。
是企業的錯?
雖然政府部門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又"苦口婆心"地對企業主進行不要僱傭童工的宣傳,可是還是有很多企業僱用童工。
政府部門勸企業不要為了利益而無視法律,但一些企業主也有自己的說法。據筆者采訪過的一些企業主表示,他們其實也不是很願意去顧用童工,有些時候他們也是受害者,一些來應聘的工人,你看他就15歲左右,但他給你的身份證卻是18歲了,當你請了他以後,你纔發現原來他的身份證是假的。有時企業由於人手真的非常短缺,而交貨日期又迫在眉睫,不得已就只能聘請童工來完成生產計劃。
還是社會的錯?
筆者在參加社會實踐的時候,曾聽一些童工說過,他們這麼年輕出來工作也是迫於無奈的。有些是因為家裡實在是太窮了,根本就沒有錢供所有的孩子上學讀書,不讀書就只能出來工作了;有些是因為讀不好書,所以過早就離開了學堂;有些是覺得出來工作比讀書好玩,早點自己賺錢可以早點自立等等。
對於一些沒書讀或讀不好書,過早離開學堂,但又不到參加社會勞動年齡的孩子,社會有沒有給予他們除了出來參加社會工作外的第二個空間呢?還有,對於在中國傳統的節日到來前(如春節),社會有沒有提供一些舉措,幫助企業順利完成節前的生產任務呢?
童工問題,齊來關注對於童工作為現實社會中的另類"風景線",顯然和現在黨和國家大力倡導的"構建和諧社會"這一主題是極不和諧的,我覺得要解決這個問題,很重要的一點是社會要給這些離開學堂但又沒到勞動年齡的人找個"家"。如何安置失學但又未到就業年齡的兒童及如何解決特殊節日時人手供需問題成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
在處理童工問題上,我國一般采取的都是強硬的措施,通過立法和加大處罰力度的方式來試圖抑制童工問題的惡化,通過對企業的處罰來減少企業的童工人數。但我覺得除了利用一些強制性的措施外,辦好社會的公共服務是很必要的,這樣纔能從源頭上解決普遍存在的童工問題,也符合"和諧社會"的要求。
一是對於兒童的教育問題。由於很多的童工都是給不起學費,家裡貧窮纔迫於無奈出來工作的,所以在加大義務教育的道路上還是任重道遠。輟學的兒童,由於他們的學歷不夠,年齡不到16歲,所以他們一般都只能去一些缺少證件的非法企業。由於這些企業的管理不正規,存在的安全隱患又不能及時地被發現,孩子們在這些企業工作缺少應有的保護,很容易就出事故。
二是完善市場的管理問題。據筆者調查,很多企業在學生寒暑假期間,僱傭童工的現象比平時更加突出,原因有很大部分是企業難以請到充足的合法工人完成生產的任務,所以就冒險請童工。如果市場能為這些企業提供足夠的合法工人,相信很多企業也樂於去聘請這些工人而放棄童工。例如組織大學生成立一個團隊,在寒暑假時專門成為這些企業的替補工人,何況現在很多企業不是都在反映說現在大學生的實踐經驗不足麼?這種做法可能還可以起到一舉兩得的效果。
而對於一些是因為讀不好書但又未到就業年齡的兒童來說,我覺得社會不應該對他們放任自流,讓他們自己在社會上學習,我覺得社會應該為他們提供一個提昇自己的機會,可以對他們進行技術培訓,使他們成為技術型的人纔,達到合法的勞動年齡時再讓他們到社會上接受社會大學的鍛煉。
當然完善法律以及處罰的方式也是很重要的,對於一些比較"頑固"的企業,是應該利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的,甚至有些時候應該采用一些比較嚴厲的處罰方式,這樣纔可以起到一個警嚇的作用,讓企業主打消"知法犯法"的念頭。(吳硯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