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 題:問題少年,何以為策?——專家聚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幾個話題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羅沙、孫少龍、舒靜、高蕾
近日,大連一名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涉案的未成年人到底應該負怎樣的責任?家庭、學校該如何在日常教育中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法律規定14歲以下不負刑責該不該修改?
在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涉事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於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專家提供給記者的一份2018年的資料顯示,在統計的90個國家中,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從6周歲至18周歲不等,其中,近四分之一的國家設定的起點是14周歲,是最多的;有二分之一的國家設定的起點在14周歲以上(包括14周歲),是最為常見的。
有輿論認為,有的人明知自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表現得非常猖狂;有的人犯罪手段極端殘忍,犯罪之後毫無悔意,法律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作出處罰規定很不公平。也有人認為,應當適應現代社會發展下未成年人發育程度提前的現實,適當降低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14歲以下青少年不負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這個年齡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判斷是非能力欠缺。對未成年人過多適用刑罰,會導致正常的學習中斷,監禁環境對低齡未成年人影響更大,更容易造成反社會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如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實際上是一個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雷說,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後有著更多的社會原因,刑罰懲戒的是犯罪個體,在未成年人犯罪這個問題上,將刑罰完全施加於未成年人本人未免有些苛責。
『從長遠來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是最好的辦法。』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說,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屬於極端個案,因此而修改針對大多數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值得商榷。
陝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王浩公表示,當務之急不是調整刑事責任年齡,而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只有將學校教育、家庭監護、政府矯正、司法懲戒等各方面統一起來,纔能切實解決刑事犯罪低齡化問題。
不負刑事責任不等於放任不管
在當前媒體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報道中,一些案例格外刺痛公眾神經:有的孩子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於承擔刑責,多年後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不負刑事責任,不能等於沒有任何後果,更不等於放任不管。』苑寧寧表示,目前法律規定的諸如責令父母管教、訓誡、送入工讀學校、收容教養、矯治等措施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在實踐中的效果不盡人意,纔形成了如今的尷尬局面。
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未成年人犯罪,說明其家庭已經存在嚴重問題,孩子身心發展已出現嚴重偏差,這種情況下再交回父母管教,效果如何保障?誰來負責監督?都需要法律作出進一步明確。』苑寧寧說。
記者了解到,從世界各國的普遍經驗和共識來看,對於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嚴重到一定程度時可采取帶有強制性、教育性、拘禁性的機構化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刪除了關於收容教養的規定,這一改動引起了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不少人認為,在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處置程序上,法律不能缺位。收容教養制度不但應該保留,更要進一步完善規范,更好發揮作用。
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女童保護發起人孫雪梅建議,應進一步完善收容教養制度,明確執行標准、執行場所、執行條件、懲戒措施、實施人等,形成完備的制度體系,讓公眾感受到法律帶來的安全感。
學校、家庭要對有不良行為的孩子提前乾預有效監管
專家表示,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往往存在監管缺失、教養不當、關愛缺乏、保護不力等共性問題。
21世紀教育研究院發布的一份教育藍皮書顯示,『家庭教育不當』『不良交友』『法制觀念淡薄』『學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佔比例最高。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報告顯示,在2016年至2017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來自流動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離異、留守、單親和再婚家庭。
孫雪梅說,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階段,很多社會問題折射到兒童教育上。從類似案件中,可以看出涉案未成年人是缺乏教育的。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專家孫雲曉說,很多父母存在親職教育缺失的問題。孩子沒有成年人的陪伴和教育,很容易成為問題兒童。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說,很多案例透露,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已經暴露很多不良或違法行為,但並未得到及時有效的乾預。家庭應該承擔相應的監管和教育責任,如果家庭這道『防線』是牢固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
儲朝暉表示,目前,一些家庭和學校對學生的教育重成績、輕規范,很多未成年人並未及時培養基本規范、道德判斷能力及法治意識。『從教育角度來說,一定要培養健全的人,而不是培養一個只考高分的人。』
『教育不僅僅是傳授知識,還要培養健康人格。』孫雲曉建議,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現象是有規律可循的,在日常教育中家庭、學校和社會應該協同合作,把可能發生的影響孩子一生的問題扼殺在萌芽中。
對於因監護人履職不當、管教不嚴而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多名專家建議在法律中規定追究監護失職責任。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認為,法律要對有監管職責的家長具有制約力,對於因教育失職而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家長應承擔足以影響其重大利益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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