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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2008-02-19 15:27:13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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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進一步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十四)各地要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加強部門協調,完善管理制度,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其服務質量。對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要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流程和標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十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並做好登記統計工作。登記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並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並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在核發證件的省(區、市)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要切實加強登記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七)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對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等制訂。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要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補貼標准;現行補貼標准不足彌補實際培訓成本的,可提高補貼標准。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提高勞動者參加培訓和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培訓的積極性。要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積極探索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將補貼資金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進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制度,及時幫助零就業家庭解決就業困難

  (十八)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且積極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要通過公益性崗位援助等多種途徑,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十九)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要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通過多種形式幫扶零就業家庭人員實現就業。對其中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及時兌現各項扶持政策。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二十)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接續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五、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十一)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鞏固和加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大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二十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乾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抓緊制定配套法規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則、要求具體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強就業促進法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十四)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促進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機結合。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在准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鉤,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要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吸引其積極就業。

  (二十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訂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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