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多一分寬容
——關於北京市城市攤販管理的思考
或許在北京,很多城市管理者的眼中,沿街叫賣的小商販是城市美化過程中的『絆腳石』。在漫長的城市發展過程中,沿街叫賣的小商販和城管似乎一直以來就是一對『天生冤家』,彼此『斗智斗勇』,從經常性的『言語接觸』,甚至發展到後來的偶爾『身體接觸』(暴力對抗)。
可以說小商販常常是『不理解』城管的工作,而城管也『不信任』小商販會是城市化過程中的『和諧因素』。於是問題常常就無法解決,或者說常常無法『和諧地』去解決。因為在現實中,『你查我跑、你罰我鬧』,城管執法中因溝通不夠、態度生硬而與小商販造成矛盾的現象一直無法緩和。
說到這裡,戴斌老師不禁要問:『為什麼小商販和城管彼此之間為會出現這樣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呢?』其實答案在於,小商販和城管彼此之間常常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問題。
站在小商販的角度,『違章擺賣』是『迫不得已』。因為除了違章擺賣,他沒有其他的『出路』。因為『違章擺賣』『古往今來』就並非『暴利』行業,利潤不高,暫未有『違章擺賣』而『一夜暴富』的例子。而且在利潤不高的前提下,風險卻極大,一不留神就有『全盤沒收』的危險。或許戴斌老師要問違章擺賣者一句:『利潤不高,風險極大,為何還要為之?』對曰:『不得不為之也,因為沒有別的謀生之道。』
當然,辨證地看待這個問題,我們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城管『嚴打』『違章擺賣』也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為什麼?因為『違章擺賣』給城市管理帶來了許多難題,如佔道經營,妨礙交通;擺賣產品質量不易把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有時還會污染環境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對『違章擺賣』進行有序管理城管不可避免的執法義務。而『違章擺賣』小商販的『復活』能力又是如此之『強』,常常是『野火「剛」燒盡』,『春風吹又生』。因此,從城市管理的實際操作來看,不『嚴打』似乎是無法解決問題,於是『嚴打』也就成為了一種必然,也就成為了城市管理者的一件『迫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
綜合上面觀點,或許有人告訴戴斌老師,尋找謀生之道是個人責任,此不能成為『違章擺賣』的『借口』。誠然,此言不差。但我們的管理者在執法時,除了處罰之外,能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能否教育違章者除了『違章擺賣』外,尚有其他合法的『生財之道』?如果答案是可以的,那麼剩下的就是我們的管理者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違章者的問題了。
那麼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違章者呢?戴老師認為城市管理者首先要認識到小商小販也是城市多樣性的組成部分,城市對他們的態度應該更加寬容。要加大福利保障,使低收入階層在不『違章擺賣』的前提下依然生活有『著落』;要加大對失業者的在職培訓,使『無業者』有『職業』,而且是有比『違章擺賣』更好的『職業』,『人往高出走』,有更好的出路,沒有會留戀『違章擺賣』的日子;要『禁』『限』結合,城市管理者可以選擇『合適的時間』及『合適的地點』放開管制,讓其在政府的指導下由『違章擺賣』變為『合法擺賣』。當然,除此之外,社會和輿論也要『寬容』看待城管的『執法難』,要理解城管的工作,同時又監督和督促城管工作方式的『合理』轉變。其實更多時候,只需要相關的的各方彼此都『多一分寬容』,我們北京市的城市攤販管理問題就一定能『和諧』解決。
范文寫作指導二:
上述的『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二』,其實從寫作手法上來看,新東方北斗星戴斌老師也是從『兩個角度』來分別做論述的,但與『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一』不同的是,這篇文章的切入點是『相互理解』,而不是『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辨證關系。
文章中的『中部』的分析部分,有兩個大的『分述點』,一個是『站在小商販的角度』,另一個是『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同時在文章中,戴斌老師比較明確的把『小商販的角度』和『城市管理者的角度』相聯系在一個點上,那就是文中所提及的『迫不得已』,以期從『相互理解對方的角度』『切入』並『鋪開』以作一定的分析論證。這裡的關鍵論述點在於,兩個主體——『小商販』和『城市管理者』對於同一個事物具有不同的看法。其實在申論寫作中,運用『主體認識的差異性』的辨證手法作觀點陳述也是一個非常行之有效的寫作方法。因此新東方的戴斌老師建議廣大考生可以借鑒這一方法。(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