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就向往成為一名人民警察的小鄭,以第一名的成績,入圍三門縣公安局人民警察學員職位的考察、政審。
就在他即將實現心中夢想的時候,卻因為少年時打架被報考單位認為『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12月15日,臨海市人民法院對這起公務員錄用糾紛,進行了開庭審理。
優秀考生:曾參與打架留『污點』
小鄭是三門縣海游鎮人,今年畢業於吉林某大學。為實現從小的夢想,今年7月份,他報考了三門縣公安局的人民警察學員職位,並獲得體能和總分第一的成績。就在這時,兩樁早被他自己遺忘的『陳年舊事』,在政審中被翻了出來。
11月2日,報考單位三門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招錄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結果告知書』:『2003年1月5日,你因參與同學之間的打架被三門二高處以嚴重警告處分;2003年5月5日,你又參與了蟠龍公園孔某等人的聚眾斗毆』,在告知結果一欄,三門縣公安局表示小鄭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
公安局:要當警察必須品行良好
對告知結果不服的小鄭,選擇了起訴,臺州中院指令案件由臨海法院審理。
法庭上,被告三門縣公安局出具了一系列法律文書,證明小鄭『積極參與』了2003年5月5日的聚眾斗毆,並且已有多名參與者受到了刑事、行政處罰。
同時,被告三門縣公安局引用了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以及浙江省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認為要成為一名人民警察,必須具備良好的品行。被告表示,對於品行的規定,法律不可能做到列舉窮盡,規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予以補充。
律師:規范性文件不能違背上位法
原告小鄭的代理律師指出,上述法律文書對除小鄭以外的打架參與者作出了處罰,說明小鄭在當時的斗毆中,並非『積極參與』。同時,受學校嚴重警告處分時,小鄭年僅16歲,現在已過了6年。根據《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對於受黨、團內警告滿一年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滿兩年的,均屬於可以被錄用為人民警察的范疇。因此,這一處分不應成為不予錄用的理由。
小鄭的代理人認為,規范性文件不能與上位的《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相違背,更不能附設條件設置障礙。另外,被告引用的條文也僅針對『曾參與賭博、邪教、色情、吸毒、盜竊、貪污、賄賂、詐騙等違法違紀活動,被有關部門認定的』,與原告小鄭的情形並不符合。
鑒於本案爭議較大,法庭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