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珠海市開中小學班主任專業能力大賽頒獎會,五位老師對教育經歷做了匯報式演講。市一中初中部的黃微媚老師說,她的班上有一個女同學,和外校一位男生談戀愛,一次她尾隨該女生到一所小院前,驚訝地發現對方竟已和男生同居。於是她買了一盒避孕套,找到這位倔強的女同學,說『老師沒有能力說服你,但是我還是要提醒你,要學會保護自己。』後來該女生真的和那男生分開了,說因為她感受到了老師的愛。(10月17日《南方都市報》)
教師給早戀女生送安全套,在珠海市這次班主任能力大賽上,應當得到了有關方面充分肯定。估計在大賽評委的心目中,這個『堵不如疏』的成功案例,顯示了高超的教育藝術,值得其他的老師學習、借鑒。然而情況真的如此嗎?筆者看了黃老師的敘述,不但沒有被她所感動,相反心卻高高懸了起來。
眾所周知,初中生一般在12-15歲。而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初中女生在外租房居住,當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報道中說,該女生的父母是開小吃店的,『平時疏於對女兒的教育』。可是按照常理,父母再對孩子疏於教育,怕也不會同意讀初中的女孩,與男性在外面過同居生活。班主任發現女學生與人同居,既不制止也不及時告知其家長,是絕對不應當的。
初中女學生與男性在外同居,還不僅牽涉到民事能力問題。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以強奸罪論處並從重處罰。即使是男方不滿16周歲,『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不認為是犯罪,也要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並責成家長和學校嚴加管教。黃老師送安全套『保護』女生,也是對那位男學生的縱容。
當然,報道中沒有提到,該女生是否已滿14周歲,其男友是否已滿16周歲,不能簡單判斷是否有強奸。然而,即便不存在強奸的情況,完全是該女生自願同居,也相當值得警惕和擔懮。因為未成年女孩有性行為後,很容易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比如參與團伙盜竊、搶劫,到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坐臺等。從學校管理的角度來看,也不能容忍初中女生繼續同居。
或許,面對過分『倔強』的學生,教師確可能『沒有能力說服』,就像報道中的黃老師一樣。但筆者以為,『沒有能力說服』學生,絕不意味著就可去變相鼓勵,『保護』基礎上的鼓勵也不行。事實上,未成年少女過早發生性行為,危險並不僅僅在身體方面,送安全套無法達到全面的保護。更何況,班主任給女生送安全套的『愛』,能否『感動』對方也很不確定。
黃老師面對與人同居的女學生,想出如此『另類』的教育方式,筆者分析,可能是受到一些媒體報道的影響,比如國外對的性教育方式等等。只是,中國的國情與外國不一樣,不能輕率地邯鄲學步、東施效顰。要知道,『出格』的童話大王鄭淵潔,送安全套給兒子當生日禮物,也是在兒子滿18周歲了以後。具體到報道中的女學生情況,班主任『沒有能力說服』,不妨向學校領導進行反映,並把家長找過來共商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