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今年3月,遼寧阜新蒙古族實驗中學5名學生因大便後沒有及時衝廁所或在廁所內吐痰被勸退轉學。
不衝廁、亂吐痰竟然導致5名學生遭遇退學厄運。然而,如此匪夷所思的『校規』,在現實當中並不少見。看來,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該給『校規』定個規矩了。
我國教育法賦予了學校制訂和實施『校規』的自主權。問題在於,學校制訂『校規』缺乏嚴格的程序規定,在內容上沒有清晰的權利邊界。失去嚴格的程序保障,『校規』往往淪為少數人經驗的產物,甚至以某個人的意志為主導。
『校規』的首要原則是『服務於教學』,不應無限放大和膨脹。特別是『校規』所涉及的禁止性和懲罰性條文既不能自我授權,更不能『越權』。『校規』的權利邊界必須由法律確認,凝聚公眾對教育本質的認識。
嚴格的程序規定、清晰的權利邊界是『校規』正當性的源泉。否則,對學生不衝廁所、亂吐痰、留長發、早戀等行為進行懲罰時,我們就會面臨認識上的混亂不堪,無從對類似問題進行一個『終極評判』,難以維護好廣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宣華華)